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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律师法律视点

​疫情期间:工资应该支付多少?-梁学军律师

2020/3/7

疫情期间,本公众号将密切关注政府举措,适时推送新出台的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并从企业角度出发,研究对抗疫情的对策,将损失降低。

 

因遭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企业和个人都过了一个特别的春节假期,企业长时间也不能复工。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有关工资的话题,尤其关注。

 


 

一、春节法定假日以及企业复工前的工资如何发放?


以上海为例,因上海市政府发布不得早于2月9日24点前开工,除了关乎人民生计的行业。


普通企业1月24日(除夕)~2月2日,以及2月2日-2月9日的工资照常发放。


政府允许提前复工的特殊企业:

若在1月24日(除夕)~2月2日复工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300%计算支付工资,

2月2日-2月9 安排复工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200%计算支付工资(针对“2月3日至9日是否属于节假日”这一问题,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公告称,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应属于休息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按200%计发)

 


二、2月9日24点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的(停工停产),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关于“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个情况比较复杂,因视情况而论,比如员工因疫情感染正在治疗期不允许参与劳动的(工资应按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工资标准照发)因疫情影响正在隔离观察无法参与劳动的(工资应按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工资标准照发)能够参与公司安排的复工要求,拒绝复工,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企业推迟复工进行停工停产的,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到员工,并还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公司停工停产的盖章的书面决定/通知,员工群发布的公告/通知、通过邮件发布给员工的上述通知等。


    停产停工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稳妥的话,建议仍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疫情期间有关劳动关系其他事项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非停工停产情形)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参考法律依据: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社局1月27日通知:《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