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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律师法律视点

妻子诉求丈夫归还婚前借款 法院判决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2021/9/29

   恋人身份生活是以满足男女情感的相互需求而确立的,这种需求是建立在相互自愿基础上的恋人之间亦常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或者共同投资关系鉴于双方的特定人身关系,对于其性质的判定需根据证据确定,在无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事实的外观特征及社会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将自愿赠与和民间借贷或共同投资明确区分开来,既要倡建健康的恋爱情感又要维护正常的财产关系。实践生活中,恋人分手后常就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关系发生纠纷和扯皮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妻子起诉丈夫要求其归还婚前借款。

   【案情回放】    张女士与王先生曾是朋友关系,2017年,王先生多次以生活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女士陆续借款合计37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张女士多次催讨,王先生一直推脱称手头没有钱归还。后,双方在交往中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张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

    婚后两年,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张女士想起王先生婚前未归还的借款,遂诉至上海金山法院。


张女士认为


其与王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王先生曾经出具过借条,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以及利息相关事宜。借款到期后张女士也多次进行了催讨,但王先生始终拖延未归还借款。故王先生理应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王先生辩称


两人目前系夫妻关系,虽然此债务系婚前债务,但婚后双方未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处于混同状态,在未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不宜进行判决。另外,该部分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该款项实际为双方共同的投资款,并非借款。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庭审中王先生确认了在登记结婚之前,两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属于王先生自认行为。同时张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符合证据的证明标准,能够达到认定借贷关系的高度盖然性。基于此,法院最终认定张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虽然张女士与王先生在发生借款之后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是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能成为对之前两人借贷关系消灭的抗辩理由,也不可成为债务人拒绝归还借款的理由。


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女士要求王先生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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